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
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
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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