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自律监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
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
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 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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