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并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
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前
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
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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