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
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明
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 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本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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