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内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
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
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
监督权,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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