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 )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
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
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人作出
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要求,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
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
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
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
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
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
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
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符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
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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