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第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
联系人等信息。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
名独立董事委托。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
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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