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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