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瑞泰新材调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基本情况
1、调整投资额度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继续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调整后的投资额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本数)。
3、投资期限:每笔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委托理财的购买行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4、投资品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浮动收益型产品、大额存单等。
5、资金来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6、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额度、期限范围内行使相
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7、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万元,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循环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0 万元,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循环使用。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且在购买前都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核,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投资相关产品,同时相关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短期投资的收益不可预测。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产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确保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 40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日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保荐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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