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
担保。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需遵守本制度、《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
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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