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 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真实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准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
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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