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
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营管理层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如下事项:
(一)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需予以披露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易。
(二)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决定公司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但未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两个数值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未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两个数值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董事会对外捐赠权限:年度累计对外捐赠资金总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
(五)决定其他公司章程规定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议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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