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不得向除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公司向员工提供备付金除外,该等事项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或委托贷款,公司对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需遵守本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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