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了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更换、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实施,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6、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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