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包括: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三)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公司应该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八)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议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九)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三条 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首先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经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在报告期结束后,至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前发生股本总额变动的,应当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或者转增的股本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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