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切实激励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
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 统一;(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
实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独立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1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拾伍万贰圆整)。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选举相关议案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于次月发放上月津贴。
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股东会决议生效或放弃当日起停止计算独立董事津贴。
第六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独立董事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
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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