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2.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3.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4.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5.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6.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7.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8.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
责任。
(四)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如有)采取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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