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前述有权机构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
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
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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