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当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要求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操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判断,对受托方的资信情况、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财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发生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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