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明确监察审计部及监察审计人员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监察审计部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监察审计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
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业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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