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1:40:19 股吧网页版
泓博医药: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程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积极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原则。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或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人,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聘任或者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者委派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管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
度;

(九) 签署下述事项以外、且不属于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公司
对外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各类合同、文件、并享有转委托权:

1、土地、房产资产的购置、处置协议、合同的签署;

2、贷款(及为贷款进行的担保)等融资协议、合同的签署;

3、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协议、合同的签署;

4、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的协议、合同的签署;

5、短期投资协议、合同的签署;

6、标的超过一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协议、合同的签署;

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一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