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
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
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或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
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
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
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
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
许。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且对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
准。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
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债权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
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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