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
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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