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
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
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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