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
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泓博智
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
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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