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含本数)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
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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