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
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及后续方案并公
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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