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核心技术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和价值判断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