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条 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股东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决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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