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
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
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
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
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
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
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
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