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香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香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亚香股份现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729335649H。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729335649H
注册资本 11,277.084 万元整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1 年 7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 汤建刚
住所 昆山市玉山镇晨丰路 201 号
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食
品添加剂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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