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8 月 12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
2017 年 3 月 11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4 月 10 日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20 年 9 月 8 日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 年 9 月 13 日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2024 年 5 月 14 日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
2025 年 5 月 13 日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
【尚待】2025 年 9 月 23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七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五年九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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