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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8:34:08 股吧网页版
腾远钴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7 年 2 月 18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上市后生效)
202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4 年 8 月 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2025 年 8 月 1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中国·赣州

二〇二五年八月

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有关规定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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