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公司章程》的审批权限或者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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