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包括股权或资产);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均需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子公司的关于
对外投资的具体制度文件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冲突。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兼顾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
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四) 公司完成投资后,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按上述规定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交易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根据授权审议批准。
第九条 除非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或授
权外,子公司均不得自行作出超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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