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管理,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为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对外捐赠工作,负责审查捐赠方案草案,提交年度捐赠预算计划,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外捐赠事项备案。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为捐赠活动的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预算审核,分析捐赠项目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纪检委员、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八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九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十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完审批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三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经办人员应在款项汇出或实物资产交付后,及时取得上述机构出具的捐赠收据或相关凭证,并交财务部门存档,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对象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七条 对国际组织及境外企业(项目)进行捐赠前,须及时汇总掌握受赠对象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捐赠活动,认真履行报备审批等法律程序,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严把捐赠物资质量关,防止因产品质量、法规适用性等问题引发法律纠纷和负面舆情,结合自身实际与受赠对象签署免责条款。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
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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