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及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公司每年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各年度具体分红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出预案,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良好,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资本性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在确保足额现金红利分配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六条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
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九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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