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等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即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应按要求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接受形式审核。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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