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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