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确保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在内;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视具体工作情况决定设立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及代表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的总经理候选人,总经理提名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五)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等。
提名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五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主任委员的提议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会议 3 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可以采
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但因情况紧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