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运营稳定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收到董事辞任报告后,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任,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新任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
(一)原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解除其董事职务,其解聘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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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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