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流程,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其他人员。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委派、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可连聘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有权机构拟讨论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事项的,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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