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关联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为上述第(五)、(六)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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