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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1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Ο二五年九月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3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六)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该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监督及评估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六)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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