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所简称的“子公司”均系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首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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