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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