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虽进行前述交易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股东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除外,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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