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五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六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章节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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