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与其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驻公司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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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者改聘会计事务所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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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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