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中,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者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存在根据《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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